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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简化外籍、港澳台居民买房公证手续

2015-05-09  来源: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点击:

9月9日,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布通知,涉外、涉港澳台人士申请房地产登记合同无需进行公证,以及取消房屋赠与公证。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称为了进一步简化房地产登记手续,方便办事群众,减轻办事群众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取消部分房地产登记业务需提交公证文书的要求。通知内容包括:(一)涉外、涉港澳台的当事人根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合同无需进行公证。(二)因房地产赠与行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无需提交赠与公证文书;当事人之间签订相应的示范性文本即可申请相应登记。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不是涉外人士在办理继承、遗嘱、受赠房产时,也需要办理公证手续。而办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公证手续的简化,对于涉外、涉港澳台以及房屋赠与的居民来讲可以说是省时省力。
 

外籍、港澳台买房流程

 
以香港居民为例,如他希望不离开香港即办理完毕所有购房及过户手续,则可以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部门授权委托在珠海的亲戚朋友或珠海的其他人办理购房相关事宜,香港公证部门将就购房者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出具公证文书。购房者只要将上述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寄交珠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可以凭该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手续,直至代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如果购房者在珠海,应当提交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同样,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委托境内人士代为办理购房相关手续。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地区部分机构﹑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委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简化后

 
涉外、涉港澳台的当事人根据有关合同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提交的合同无需进行公证。也就是说外籍、港澳台居民在珠海买房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需再公证,但其他需公证的事项按法律规定办理,如外国人名字翻译、委托等。
 
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不再需要赠与公证书,只需要双方签订的相应示范性文本。
 

赠与房屋流程

 
在办理房屋赠与时,双方得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到房屋登记中心交易大厅的税务办理窗口缴纳契税,再带上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房产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赠与手续,即可完成房产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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