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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将于2015年7月16日生效。
 
协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公民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持有效的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停留不超过30天,免办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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