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下发后,各省出具量明显下降。”今天上午,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陈日发表示,《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按照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目前个别地方存在的基层办事部门仍然要求出具证明、致使群众陷入两难的情况,并非真正的“两难”,而是个别基层部门对于文件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问题,是依法行政落实不到位问题。
陈日发说,需要重申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是客观记载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非婚姻状况信息,并非相关办事部门需要掌握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信息(单身或已婚状态)。
此外,相关民法学及行政法学专家认为,当事人在自身财产、身份行为中所作出的婚姻状况的意思表示属于私法领域,按照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即自己负责,由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来证明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状况,不仅不利于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养,也混淆了社会和政府的责任界限,增加了群众的负担。
通知下发后,相关部门对于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理解的,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及时下发了《关于如何认定契税纳税人婚姻状况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纳税人为成年人的,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如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等业务中所需提供的“单身证明”等材料,由职工个人出具《具结保证书》代替,不影响单身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如四川省成都市地税局规定,办契税时所需要的“单身证明”简化为一份承诺书——婚姻家庭状况承诺书,纳税人可在办税大厅现场填写。
此外,还有不少地方的住房建设、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联网或发函核证等公对公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让信息在部门间流动、真正方便群众,在这些地方,群众办事并不难。
从目前各地执行情况来看,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是《通知》下发执行后,各省出具证明量明显下降,仅有少数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经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也都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表示理解。
二是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做法已逐步为基层相关部门所认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的情况越来越少,个别基层单位或部门起初还试探性地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待民政部门明确不能出具后,就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了,对民政部门不再出具证明的现状已经认可。
一些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在无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开展相关工作。不少地方的公证、住房建设、银行等相关部门已经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接洽商谈信息联网等事宜。我们认为比较有效可行的办法是争取个人声明承诺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证明声明承诺真伪的可以采取部门之间核对的办法解决。
三是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核对工作得到快速推进。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在已实现与公安、住房建设、法院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又取得了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