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女士和李先生来到莱山公证处申请办理购房合同更名委托公证,原来,王女士之前在某售楼处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受人是王女士自己,事后,王女士因某种原因将此房转售给李先生,需要将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予以变更,这样还可以不用缴纳二手房交易税费。但因之前的购房合同已到房管局进行了登记备案,因此须先撤销备案,并进行重新登记。但房管局工作人员称只有提交房产证原件才能撤销备案。
不办理撤销备案,李先生觉得心里不踏实,于是双方商议来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约定取得房产证后,由王女士全权委托李先生办理撤销备案,这样就不用担心将来王女士反悔不予配合了。
公证员认为他们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作出解释。《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王先生和李女士办理委托公证有规避上述《意见》之嫌,再者,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拿不到房产证对房屋买受人是有风险的,如果王女士拿到房产证后将房产进行抵押或转卖,李先生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
公证的职能就是预防纠纷,公证书的内容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在明知将来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下拒办公证,并不是在刁难申请人,而恰恰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