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从元旦起施行6项改革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抵押登记,实现提速增效。
简化收件要件 服务企业发展
一是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优化人民法院拍卖涉押房产的抵押权注销流程。受让人无须先经登报公告权属证书作废,可直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记载于登记簿后,通过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原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作废。
二是简化收件要件,取消非金融机构抵押登记相关合同应先经公证的前置条件。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间融资租赁、企业间购销行为(含销售代理)四种情况申请抵押登记的,不再强制要求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先办理公证,是否公证由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
三是服务金融创新,开展非融资反担保抵押登记。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借贷关系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向个人、企业发放贷款,由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借款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房产抵押给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反担保的,可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四是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企业厂区房屋抵押登记。对企业厂区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上附图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实测建筑物附图外围边界不一致的,在经企业和抵押权人(银行)共同书面说明,抵押双方共同承诺后,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五是明确授权行为,统一规范授权委托书内容。
六是服务金融发展,配合完善不良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对于多宗房屋共同设定抵押、为同一金融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与部分抵押人协商达成一致,由各抵押人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偿还部分贷款并申请办理部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的,予以办理,无须债务人或其他抵押人同意。抵押注销不收取登记费。
四类行为 纳入不良数据库
从1月1日起,四类行为将被纳入不良单位人员数据库,以保障房屋登记业务安全,包括:(一)提供虚假的证件、登记材料办理房屋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二)冒用他人证件办理房屋登记的;(三)在受理窗口采用谩骂威胁甚至暴力手段强行要求受理或损坏公私财物的;(四)经相关部门认定并通知市房屋登记中心为违法建设或有其他涉及房地产项目违法行为的产权人。已经改正错误并在三年内无上述不良行为的,予以撤销不良记录。对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单位人员数据库的,不再撤销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