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承德市地税局获悉:办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税手续不再需要赠与公证书。对于办理此项业务的市民来说,他们将节省一笔办理公证所需的费用。
赵某在市中心有一处价值300万元的底商,打算过户给自己的外孙子。今年4月份税收宣传月期间,他碰到税务人员在大街上搞税收宣传,他上前咨询这种行为是否需要交营业税。税务人员告诉他:这属于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亲属的行为,不用交营业税。但是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随后他来到公证处打听,公证人员告诉他:“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这样一算需要交6万元的公证费,赵某认为公证费太高一直没有去办理公证,也没去办免税手续。
最近,赵某专门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不需要赠与公证书了。这下赵某就节省了6万元的公证费。
原来税收政策有了新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文件《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 号),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50号公告还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