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在房产过户时要求我们提供丧偶老人的单身证明,可民政局和派出所已不再开具此类证明了,社区也不给开,现在该怎么办呢?”近日,市民金先生和他的奶奶就因为这样的一纸“单身证明”陷入了困境。
丧偶老人过户房产 “单身证明”无处开
金先生的爷爷于10年前过世,他的奶奶陈依姆年近80,其名下有一套仍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房子。日前,金先生前往台江区公证处,想要为此套房产办理房产过户。在受理过程中,台江区公证处要求金先生出示他奶奶陈依姆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丧偶的陈依姆有权处理该房屋产权变更。
于是,金先生找到民政部门,却被告知国家已于去年停止办理该项证明。之后,金先生又先后找了奶奶所在的社区及此前工作的单位。社区表示,有关婚姻的证明均不归社区开具。而陈依姆的单位则表示,他们只能证明陈依姆在职期间的婚姻状况,但陈依姆已退休20多年,也无法证明其现在的婚姻状况。
“都没有部门能开这个证明,整个办理流程就像进入了死胡同。”金先生无奈地说。
公证处建议分两种方式处理
“去年11月开始,鼓楼区民政局就明确要求不能开与婚姻有关的证明,我们也从来都没有开过。”鼓楼区洪山镇凤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期来居委会要求开婚姻证明的人不少,多数是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我们只能建议他们找单位开证明。”但对于陈依姆这样的情况,居委会也不知该如何处理。
“提供相关证明是必须的,假设申请人有再婚,并与再婚的丈夫有协定财产共有,她就无权处理这个财产。”台江区公证处张主任告诉记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民政局出具最为合适,可如今民政部门取消了婚姻证明,公证处就只能要求办理人到所在社区或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针对金先生反映的情况,张主任建议,如果房产属夫妻共有,可将房子分成两半过户,绕开“单身证明”,即陈依姆可以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通过买卖或赠送的方式过户,而另一半可通过继承公证,开具过世的金老先生的死亡证明等方式,由子孙获得继承权来进一步处理过户问题。
类似需求多 盼有相应部门开证明
记者了解到,虽然国家民政部已于2015年8月明文规定,除对特定地区及国家的公证事项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单身证明”仍需求旺盛,不少市民在买房、贷款、户口迁移、申请经济适用房、人才住房津贴、入职,甚至在相亲时,都会被要求出示此类证明。而如银行等机构,已转而要求“未婚声明”,只需申请人到银行签署声明,承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即可。
不过,张主任表示,他们并不接受这类声明。“这是企业行为,而公证处经手的属于行政行为,二者不可等同。”张主任告诉记者,省司法厅办证的要求并没有降低,所以必须要求办理人提供正规渠道开具的证明。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一方面有这样的需求,另一方面有资格开此类证明的部门都不开了。”为此,张主任呼吁,应该要有相应的部门来开具证明,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这样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