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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山两市民因无产权证明申请房屋买卖公证被拒

2015-10-18  来源:胶东在线  点击:

近日,市民张某和王某来到莱山公证处(地址: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国际大厦10层,电话咨询:国内科:6717110、涉外科:6719110。),称张某将一套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合同房卖给了王某,应王某要求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告诉他们,没有产权证明的房产买卖合同不符合受理条件,二人听后情绪极为激动:“白纸黑字的合同,买卖双方你情我愿,又不违法,凭什么不给办?分明是故意刁难!”
 
事实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疑问和不解:如父子持房屋拆迁协议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未婚青年申请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这些公证申请的相同点就是都没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为什么不能办理过户公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不符合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对于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再者,无法防控风险。以前述王某为例,他之所以急切要求办理公证,就是为了花钱买个“放心”,以为办了公证张某就不能把房子再卖给别人了,房子就是自己的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或转让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公证处仅证明双方的签约行为和过程,不进行物权登记,不监督协议履行,更不能防范“一房二卖”。这样的公证如果办了,岂不是“拿人钱财”却不能“与人消灾”?
 
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处应以“保障交易安全,预防矛盾纠纷”为己任。面对诸多“房主一房二卖,买方血本无归”、“买主买房付清房款未过户,卖主欠巨债房产遭查封”等前车之鉴,公证员只有严格按照规则程序办事,才能防止类似矛盾纠纷重蹈覆辙。因此,拒绝为没有房产证的房产买卖办理公证,不是公证员为难当事人,而恰恰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赢得社会的长远信任和坚实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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