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的周女士咨询:两年前,我与老公开始闹离婚,在此期间,他背着我买了一套房产,但不久就被我发现了,在房产证上加上了我的姓名。之后双方历经分分合合,却始终没有离婚。两个月前,老公出了一场车祸,腿部受重伤,被一个自称他的老乡的女人张某送到了家,念及多年夫妻情分,我开始悉心照料他,如今恢复得不错,我们夫妻的感情也和好了。没想到,这几天张某手持一份公证书又找上了门,要求我丈夫履行公证承诺,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她。原来,在我老公在房产证给我加名之前,已到某公证处作了一份赠与公证,将房屋赠与张某。我追问老公为什么将房屋公证赠给张某,老公称当时他欺骗公证处他已经离婚,房屋系离婚后所购置,属于个人财产,而他与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故愿意将该房屋赠与张某,并在公证事项上列明了上述内容。作公证时,由于张某认识公证处的有关人员,公证人员并没有审查我老公有没有离婚证。张某称,她已经咨询了律师,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反悔,故限期让我与老公为她腾房,否则将到法院起诉。我现在想知道的是,我有权利到公证处申请撤销这份公证吗?
法律帮办:《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本案中,公证机关未予核实周女士的老公是否离异,而且将本属于周女士与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房产,公证给其丈夫的“女朋友”张某,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尽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周女士作为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撤销这份与事实不符且有违法之嫌的公证书。
此外,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疑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周女士还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老公对张某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