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子女抚养费问题往往是父母双方矛盾甚至触发诉讼的焦点所在。一是对给付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难,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通常依靠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来履行,这种方式对于那些缺乏道德感、责任感的给付方而言几乎没有任何约束力。二是对代管抚养费的一方缺乏必要的监管,在抚养费代管过程中,侵犯子女财产权利、不当使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抚养方或财产代管人失职、使用不当的情况,很难从社会和法律的角度进行干预。
虽然抚养费纠纷及诉讼的日益增长,但似乎都还没能找到一个有相应监管职能的机构来进行这项工作。“子女抚养费监管公证”或可能起到保护子女权益、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
特殊个案引出可行借鉴
孙某的孙子小智贤今年6岁,准备读小学。父亲孙某某刚刚去世,而其母亲则因一些法定原因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且没有能力继续抚养他,小智贤只好由爷爷抚养。但爷爷孙某年事已高,靠退休工资根本无力负担小智贤今后生活、教育所需的费用。父亲孙某某生前就职的单位和同事同情年幼丧父的孩子,募集了一笔捐款,而单位负责人觉得捐款金额巨大,无力自行监管,又不放心将这些捐款一次性交给爷爷,他们希望有权威机构或者组织来监管这笔资金。经过咨询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建议向公证处咨询解决这个难题。
按照捐款单位和捐款同事们的意见,大家提出了抚养费使用方案,每月向孙某支付固定数额资金用于抚养小智贤,直到该笔捐款给付完毕。经过公证处与法律顾问、公司代表的多次沟通商议,公证处最终决定用一套组合方案来办理这个案件:
第一,考虑到小智贤为未成年人,决定由孙某作为该笔捐款的受赠人,捐款单位代表全部捐款人与受赠人签署一份《捐赠协议》,该协议由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第二,公证处与捐款单位签署一份《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该协议由捐款单位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第三,考虑到孙某年事已高,经沟通,他在公证处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如自己去世,则该笔捐款全部遗赠给自己的孙子智贤。
现实生活中像小智贤这样不幸的孩子只是少数,但这宗独特的个案却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保障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财产保管与提存业务
创新结合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主要有《婚姻法》、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
公证法》第12条中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有“提存”和“财产保管”业务。由此,公证处不但可以对子女抚养费进行保管,也可根据事先的约定,当满足一定期限或条件时,抚养方提取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第一,对于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或者离子女年满18周岁年限不长的离婚夫妻,可采取给付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父母亲和公证机构签署《抚养费监管协议》,将全部抚养费监管在公证机构内,然后由公证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分批向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第二,对于经济条件一般或者孩子尚年幼的离婚夫妻,为了避免纠纷,抚养费的给付可以采取定期支付的方式。《抚养费监管协议》中可以约定每次支付若干年的费用,期满后,根据双方确定数额在调整后继续支付。为防止给付方不按时支付第二期的费用,根据《最高法、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了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为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协议内加入担保条款,然后再通过公证所特有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优势,在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时,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直接交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