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则“房产继承、赠予无须办理强制公证,能省好几万”的消息在网络传播。南都记者获悉,司法部在7月5日发出通知,称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不再需要进行强制性公证了。不过,这一规定目前并不适用于深圳。昨日,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深圳公证处均向南都记者证实,深圳目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予、继承应当办理公证。
标的500万,需公证费4万
在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了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办理公证证明。
由于房产登记事项的公证证明是根据标的进行收费,在2013年之前是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之后采取分档累计递减收费,平均下来比例也在千分之七八左右,对于标的在数十万到上千万的房产而言,仍然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公证收费由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 .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8%收取 ;超 过5 0 0万 元 不 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 .1%收取。
以深圳一处500万的房产为例,最终需要缴纳的公证费用为41400元,公证收费比例大约为标的的千分之八。正因如此,司法部废止有关房产登记实行强制性公证的通知出台之后,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深圳市公证处也接到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不少询问。
不过,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孙咏梅告诉南都记者,在实际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房产的标的是根据评估价而非市场价,一处500万的房产在登记中心的评估价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元。此外,继承的房产很多时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继承其中一半,那么实际标的就是一百多万。这样算下来,需要支付的公证费用是1万多元而不是4万多元,并没有那么夸张。
孙咏梅还介绍,财产继承牵涉到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士从准备与审查材料、厘清法律关系、进行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指导,因此采用公证的方式能够让相关民事行为的处理更加有保障。孙咏梅还透露,由于深圳经济比较发达,持有物业的人数较多,每年的公证处处理的继承类公证数量也很大。
特区立法 可以对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规定
尽管废止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强制办理公证的规定,能够省下一笔公证费用,但是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在继承和赠予房产方面目前还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与、继承应当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深圳的做法不变,仍然必须办理公证。也就是说,这笔公证费是没有办法省下了。
实际上,南都记者获悉,去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根据《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可通过提交两类材料完成———第一,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第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除了提交的法律文书不同,选择这两种手续的重要区别是,如果选择了后者,需要缴纳数千上万元公证费,不过,从交易登记的角度来说,前者需等待查证审核的时间更长,后者则可在2小时内“立等可取”。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在不一致之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以外的城市,深圳仍适用特区公证条例。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是特区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律师观点 房产继承走司法调解途径最省钱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长期关注房地产领域,他指出,对于深圳以外地区的居民来说,新政策出台后,房产赠与和继承是否办理公证,这成了个人的选择问题,相关部门不再硬性要求必须走这道程序,但是房产登记机关如何查明遗嘱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及继承人资格是个大难题。而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证明行为,具有免于进一步举证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通常都认为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和通过法院诉讼两种途径,其实还有一种更省钱的处理方法,就是走司法调解途径。”周争锋透露,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确认司法调解书的效力,这样几乎没有费用,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当事人诉讼费。
对于深圳本地的情况,周争锋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文书。这一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实际上也存在冲突,最后只能回到特区立法权的解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