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祁门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到祁门县公证处,声称一案件原告在其邮箱中向案件被告发送了催收设备款的电子邮件,要求县公证处为原告办理电子邮箱文件保全证据公证。
受理后,县公证处公证员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从保全内容、证据效力、保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电子邮件在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范畴之内。面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针对此案详细制定了办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保全电子邮件证据过程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现场在计算机上进行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操作、实时截图打印,现场全过程拍摄录像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这是祁门县公证处首次成功为申请人办理了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不仅电子邮件证据保全公证将受到人们的重视,其它方面的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也将呈多样化。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在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设备、电子通讯等领域的关注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公证业务水平,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
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