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记者获悉,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近日联合下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同时扩大了减免收费范围。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证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现行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按件和按标的比例收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部分公证事项情况较为复杂、工作量难以确定,同时新的公证服务项目不断出现,而现行的价格管理形式和计费方式显得过于僵硬,不能完全适应公证工作发展需要。”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改革创新公证收费工作,《办法》规定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改变了价格管理形式和计费方式。
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减半收取费用
《办法》规定,公证机构接受当事人申请或委托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因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属法律援助范围将减免公证费
记者获悉,该《办法》还扩大了减免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办法》规定属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和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同时对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赋予了公证机构酌情减免收费的权利。
因公证服务计费发生争议的,《办法》赋予双方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三种权利:一是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处理:三是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时调整公布
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一经公布需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而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属规范性文件,时常需要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变动,所以,两者分开出台,《办法》里不包括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办法》,公证服务收费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和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