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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处参加民企维权法律咨询活动

2017-01-02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

2017年4月15日,广州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在东方宾馆举行活动庆祝第12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开幕。广州公证处作为协办单位之一,参与由市工商联、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主办的“民企维权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当日,广州公证处张昱副主任、公证一部二组资深公证员杨冰到场为企业家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宣传公证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独特作用,提醒企业家注意法律风险防范,帮助民营企业家运用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提存等公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影响企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
 
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广州市总商会是非公组织和人士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今年以来,为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帮助企业防范风险、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广州公证处副主任丁毅、张昱等处领导带领公证员走访市工商联、市总商会和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深入了解企业在股东会议、股份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对外贸易、经济合同等方面的公证法律需求,找准公证服务企业经营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探索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服务模式,积极为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务实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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