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办理房地产、记名有价证券、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变更等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或办事指南中提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防范有关法律风险。”
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公证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