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五不准”内容包括:
-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尽到更高标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得片面依赖书面证据材料而忽视沟通交流,不得只重程序合规而轻实体内容审查。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不得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替代委托公证,以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公证规避对实质内容的审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立即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一个公证机构、公证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规公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