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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扎实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

2017-09-23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点击:

2017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会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广东省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强调,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拓展律师业务范围,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要主动适应“互联网+法律服务”新形势,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门户网站及传统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宣传,积极鼓励引导优秀律师和律所参与到律师调解工作中来,为开展好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全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在省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珠三角地区基层法院全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粤东西北地区各地级市至少在1个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省律协和各地市律协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各市至少在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至少1家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要求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在2018年1月底前挂牌成立,4月底前正式开展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一是要求各地在制定实施方案或出台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调解室工作指引。二是建立省级律师调解人员库,并指导各地建立调解律师库。推动律师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驻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严明纪律要求,防止律师通过开展调解获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规范律师调解文书格式及具体内容。五是建立培训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六是制定律师调解补贴标准,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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