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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行政体制公证机构 月底前全部改事业体制

2017-07-09  来源:郑州晚报  点击:

今年11月底前,全市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记者昨日从郑州市政府获悉,我市将加快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合理布局城区公证机构,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活力。
 
按照实施方案,今年11月底前,全市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改为事业体制。郑州市所辖县(市)公证处全部改为或新设事业体制公证处,郑州所辖城区(含上街区)公证处进行优化整合;创新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机制;开展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
 
下一步,我市要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化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调动公证机构人员的积极性,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公证处有变化,注意看这里

 
据了解,我市将保留郑州市公证处(绿城公证处);将管城公证处、中原公证处转隶郑州市司法局管理,并分别更名为商都公证处、中州公证处;收缴注销金水公证处、二七公证处、惠济公证处、上街公证处的《公证机构执业证》 。
 
整合后郑州市公证处(绿城公证处)住所地保持不变,商都公证处、中州公证处暂使用原管城公证处、中原公证处住所地。城区3个公证处根据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可申请在金水、二七、惠济、上街等区内设立业务办证点,并承担指定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绿城公证处、商都公证处、中州公证处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开展业务,由郑州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监督、指导。改制后的绿城公证处、商都公证处、中州公证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我市还将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航空港区)和高新区分别设立合作制公证处。按照规定,合作制公证机构要有5名以上公证员(至少3名中共党员)作为发起人,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发起人至少有3人执业5年以上。新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由郑州市司法局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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