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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将试点设立3家合作制公证机构

2017-07-17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点击:

合作制公证机构是创新公证组织形式的有益探索。12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 《安徽省合作制公随着证机构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出炉,我省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设立将迈开实质性的一步。
 
今年9月,全省公证体制改革大幕正式开启。改革要求全省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要全部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同时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截至目前,全省13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全部改为事业体制。
 
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也在同步紧锣密鼓进行中。《方案》明确,我省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采取新设和整体改制的方式,其中在合肥市、六安市采取新设方式各设立1家,在池州市采取整体改制方式设立1家。合作制公证机构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个人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共担风险,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
 
合作人会议是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本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公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合作制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及公证事务,承担公证社会责任,为当事人提供准确、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质量始终是公证机构的生命线。《方案》要求合作制公证机构严把“质量关”,建立违法案件主动报告制度、错证追究制度,真正使证前、证中、证后的质量监管落到实处,严防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证质量的现象;建立公证员执业责任保险金制度,主要用于偿付应由公证员承担的赔偿费用、罚款等;建立严格的执业监管制度,教育公证员遵纪守法,严禁公证员内部的不正当竞争,严禁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合作制公证机构存续期间,禁止随意挪用、转移和分割资产,禁止进行投资,禁止引入社会资本开办和运营公证机构。省司法厅和试点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帮助试点合作制公证机构协调理顺各种关系,但对严重违规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将终止其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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