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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公证应当提供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证明

2018-02-28  来源:滨海时报  点击:

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A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款2.5亿元,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15%,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上述三方当事人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处受理了该申请,经过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后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案例分析】委托贷款关系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相关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会对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可以要求银行提供其进行资金来源及借款用途审查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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