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达公证处受理了首例电子汇票拒绝证书公证,为某国有企业依法收回账款提供了有力证据。
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持有一张近20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付款人是一家宁夏金融公司。2018年9月1日,汇票已到期。9月5日,企业通过工商银行的电子渠道提示宁夏金融公司付款,但付款人始终未予付款。该企业从其它渠道得知付款人财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而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又不主动搜集相关付款拒绝证明,则容易丧失对付款人追索权。为此,企业向泰达公证处申请办理票据拒绝证书公证,以保留自己的依法追索权。
虽然票据拒绝公证是一项法定的公证事项,但以往主要是针对纸质汇票被拒绝承兑,由公证员与票据持有人共同到付款人处,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票据拒绝公证书。而此次企业申请的公证事项中,付款人远在宁夏,且申请人所持有的票据是电子汇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汇票,对于公证员确实属于新的课题。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公证员与企业仔细研究、沟通,最终决定采取网上取证的方式办理此次公证。首先,公证人员与企业工作人员共同到工商银行某支行,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银行网络系统提示付款人全额付款,公证员人员对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取证。在时隔24小时后,公证人员再次来到银行通过其网络系统查看付款页面的相关信息,发现付款人并没有在24小时内付款,形成了票据拒绝承兑的事实,公证员对此进行了记录。在此基础上,公证员依法出具了票据拒绝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