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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公证处主任违规发送20万补贴纪委已处理

2018-09-17  来源:昆明日报  点击:

韦爱民,贺兰县公证处主任,1978年12月参军入伍,1982年1月部队转业后到贺兰县司法局工作,1987年7月起在贺兰县公证处工作,于1993年6月任公证处主任。
 
2018年4月,银川市委巡察组进驻贺兰县司法局,发现司法局下属单位贺兰县公证处两名在编人员工资与同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相比明显超高,存在擅自设立工资项目、各项保险扣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案件线索随即被移送到贺兰县纪委监委,调查人员调取贺兰县公证处财务凭证发现,公证处主任韦爱民单月应发工资高达1万多元,竟然比同职级事业单位人员多出近50%。
 
凭证显示,在韦爱民的工资表构成中,除了职务工资、级别薪金、基础性绩效、艰边津贴、奖励性绩效五项外,还赫然列着10多个名目的各类补贴、奖金工资项目,仅2016年6月应发工资就达到11512元。
 
调查人员向贺兰县人社局调取韦爱民事业单位人员档案工资表,并咨询负责审核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虽说公证处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是发放工资项目必须有相关政策依据。这么多名目的补贴、奖金肯定不符合规定。
 
随后,调查组又到贺兰县社保局、医保中心调取韦爱民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明细,发现韦爱民每月正常扣缴各项保险,但和工资表中的扣缴保险金额对不上。
 
随着调查的深入,调查人员惊讶地发现,这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止一把手的工资有问题,整个公证处所有工作人员皆然。
 

“单位效益好,多发点津贴福利也无妨”

 
“我们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没有人明确说不能发,加之这几年单位效益好……”刚开始接受组织谈话时,韦爱民反复强调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其违纪行为多方辩解。
 
“八项规定出台以来,中央和省、市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这些规定、文件你都知道吗?”
 
在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教育下,韦爱民终于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清醒认识。
 
早在2000年,贺兰县公证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改革精神,正式改制为自收自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与贺兰县财政脱钩,经费全部自理。收取的公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下拨给单位。
 
2009年工资改革后,公证处取消或合并了部分工资项目。然而,韦爱民一方面认为单位效益好,另一方面也想着给职工谋点福利,笼络人心,便没有将这些项目取消。
 
看到公证处收入慢慢增加,韦爱民想过很多办法,最后在福利待遇上打起了算盘。他钻空子搞变通,巧立“风沙误餐费”“物价补贴”“生活补贴”“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岗位津贴”“下乡办证补助”“车辆补贴”“通讯费”等名目,为自己及公证处其他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
 
据统计,从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韦爱民擅自决定向公证处工作人员发放各类补贴、奖金等共计21.52万元,并将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单位承担代缴,共计9万元。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韦爱民1993年任贺兰县公证处主任至今,20多年的一把手经历,养成了他说一不二的“一霸手”作风。
 
“单位的大事小事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公证处事务很少上会研究,即使集体研究也是顺着他的意思。更何况,为职工‘谋福利’这样的美事,大家都心照不宣,乐于装傻,谁愿意捅破这层纸呢!”公证处的部分员工在调查中表示。
 
“在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公证处职工一边倒地为韦爱民喊冤,认为自收自支单位就该自己说了算,丝毫没有意识到韦爱民的行为是错误的。可见,这种违规滥发津补贴拉拢人心‘送温暖’的行为,不仅违规违纪,更会助长不良风气,影响单位内的政治生态。”贺兰县纪委监委负责办案的同志说。
 
在组织审查期间,韦爱民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向组织交代其违纪问题,主动退缴违纪所得,作出深刻的检讨,认错悔错态度较好。2018年11月,韦爱民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各类奖金、补贴、福利,被贺兰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在查办该案的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发现,贺兰县公证处存在财务管理混乱、员工医疗与养老保险不按规定基数缴纳随意拔高、财务人员多次违反相关会计法规、财务发票未附清单且账目存在涂改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办案人员对两名财务人员同步立案审查,对主管部门贺兰县司法局负责人实施了约谈,并督促贺兰县司法局从建章立制入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规范。
 
“韦爱民打着为员工谋福利的旗号违规发放补贴,实质上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漠视,是典型的不收敛不知止。我们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惩戒追究,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贺兰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刘勇坚决地说。
 

违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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