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香港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变更相关公证认证问题。
香港公司唯一董事A,原首席代表B(大陆人),新首席代表C(大陆人)
代表处于2011年01月25日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时隶属香港公司授权B签署担任首席及签署北京代表处一切相关文件,根据2011年03月1日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变更首席要提供公证文件:
1、主体资格证明(公司注册证书及相关注册证明文件);
2、隶属香港公司出具的任免职书及签字授权书(授权C担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及签署北京代表处一切相关文件,为有权签字人;免去B首席代表一职,不再是有权签字人,落款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新有权签字人C签字。)
以上2项文件均需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转递专用章。附注为“此文仅限用于在北京市办理变更首席代表等事宜之用。”
做律师公证届时需要隶属香港公司董事A及新首席代表C亲自到港鉴证签名。
如果代表不是大陆人:
外国人护照:应经外国人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人士身份证明:身份证及通行证需经当地律师或公证署公证。
澳门及台湾人士身份证明:护照及台胞证需经地方法院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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