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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能否公证?

2012-02-19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点击:

    合肥日报讯 日前,两位当事人一起来到公证处咨询:双方系同居关系,现在要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协议解决,咨询该协议能否办理公证?

    对此,合肥中安公证处三级公证员孙翔表示,首先应弄清楚同居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在我国,对于同居关系可以说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认识。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对同居关系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就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是否受法律保护、保护的程度等,都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

    那么,对当事人申请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协议公证,能否办理呢?公证员孙翔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予以解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孙翔表示对当事人的申请应持谨慎态度,区别对待:双方签订协议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公证处不宜办理;双方或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公证处不宜办理,这是因为,可能涉及到重婚的情形及侵害其合法婚姻中配偶的财产权利;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同居关系和财产关系及非婚生子女的,可以考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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