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另外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