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21 19:10:21 来源:香港律师公证网 点击: [ 大 | 中 | 小 | 打印 ]
王某与李某结婚五年,女儿三岁。婆婆自老伴去世以后,一直和他们生活在一起,婆婆看夫妻俩恩爱孝顺,便想把名下的一套房子给他们。于是婆婆写了份赠予合同,还办了公证。合同中特别注明了房子在老人去世后交付。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儿子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婆婆见儿子已去世,便想把房子转送给其他子女。于是就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以前办理的赠予合同公证。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向其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予、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予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予人才可以撤销赠予。可以撤销赠予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本案中,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就具有了法定效力,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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