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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可以降低交易风险

2014-10-29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在日常的个人生活、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签订的合同有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担心自己在履行完义务后,另一方是否会按约履行合同。若后履行方违约不履行,先履行方通常做法是诉诸法院,但是这样既增加了成本又浪费了时间,给先履行方造成了损失。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那么什么是提存公证?我们可以先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案例:


 中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欲将其持有的国浩公司的全部股权有偿转让给博和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但在商讨过程中对于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时间始终没办法达成一致。双方协商后,在2010年11月16日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提存公证。双方在公证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后五日内,买方将该股权转让款划入公证处指定提存监管账户;待买方将上述款项划入公证处指定账户后,由公证处出具提存公证书;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股权转移、股东登记变更等手续,在办妥相关手续后五日内,卖方可凭工商变更完成的相关证明赴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并将提存款汇入卖方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内。

 2010年11月20日买方将上述股权转让款全部转至公证处指定账户,公证处于2010年11月22日出具了提存公证书。卖方在协助买方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之后,于2010年12月23日持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至公证处,公证处核实无误后于2010年12月24日将公证处账户内的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转入卖方指定的账户内。至此,两家公司之间关于国浩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全部顺利履行完毕。


分析:


 案例中,买卖双方的焦点问题是哪一方先履行无法达成一致。一方面,买方担忧转让股权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变更审批,怕交付了股权转让款之后卖方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的行政变更手续导致人财两空。另一方面,卖方担心先变更股东登记后,买方不给付转让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降低交易风险,节约商业成本,双方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根据《提存公证规则》提存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以担保为目的和以清偿为目的。案例一是属于以担保为目的,对于买方博和公司来说,先将转让款划入公证处的监管账户,这是为了保证卖方履行债务。若卖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则卖方就拿不到这笔转让款,交易安全得以保证,买方的利益得以受到保护。对于卖方中贸公司来说,买方先将转让款划入公证处监管账户,买方就会暂时地失去对于这笔资金的占有,暂时无法处分这笔资金,卖方在行政部门变更了股东名册之后,就不用担心得不到转让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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