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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多部门推动公证服务金融风险防控

2019-06-26  来源:青岛市司法局  点击:

近日,青岛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作出部署,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办理和执行进行规范,共同保障公证服务金融工作健康发展。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出,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在保障金融交易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各类金融合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抵押和质押登记公证、提存公证、尽职调查及证书类公证、公证综合法律服务等七个方面的金融公证服务,进一步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预防和解决金融纠纷、保障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信贷安全、构建金融征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创新。该《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协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强化落实责任;要求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预警研判和及时报告机制。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特殊法律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依据之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以其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公证债权文书办理和执行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和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及执行的程序,并且积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出“公证机构能够通过共享渠道获取,不得向申请人索取证明材料”“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债权人可以授权公证机构向人民法院移交”等创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质。
 
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对拓展金融公证服务领域产生积极作用,既有利于引导和服务金融主体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领域的法律纠纷、抑制金融犯罪、减少诉讼案件,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又有利于与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提升我市法制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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