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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和律师制度是怎样的?

2019-07-03  来源:网络转载  点击:

香港的法院和律师制度与大陆有着巨大的差别,由于香港法律属于普通法系,其法院和律师制度一定程度上学习了英国的特点,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色。
 
香港法院共分四级。香港的基层法院是裁判法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区域法院,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区域法院最高判刑是7年,有民事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区域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两层,一个是原讼庭,一个是上诉庭,如果对判决不服需要上诉,则由上诉庭审理。香港的最高法院就是终审法院,在香港各级法院中位居最高地位。
 
香港的律师分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现在香港的大律师大约有1100人,事务律师约有6000多人,还有一些外地律师,包括从中国大陆、美国、欧洲、南美洲来香港注册为外地律师的,加起来事务律师总数约有7000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没有分别。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专做诉讼业务。其出庭权不受限制,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大律师都享有出庭权。事务律师处理各类法律业务,负责范围较广泛,但其出庭权受到较大的限制。事务律师仅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原讼庭的内庭(即非公开庭)出庭。当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时,需要委托大律师出庭,且香港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事务律师是客户与大律师联系的中介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需要处理诉讼案件,都不能直接去律所找大律师,也不可以直接和大律师打电话、见面或谈话,客户与大律师谈话开会,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
 
香港法官实行委任制度,九成以上的法官都是从大律师中委任。有执业大律师背景和相当经验的大律师可以写信给法院或进行申请,表示自己想当法官的意向,法院经综合考虑后决定是否委任。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如果看上某位大律师会邀请并推荐,经审委会审核通过即委任该大律师为法官。从上诉庭到终审庭,法庭的等级越高,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反之法官的数量就越少(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是5个,非常任法官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整体呈金字塔结构。同时,香港还存在一些临时法官。有些大律师有兴趣当法官,但对自己是否有相应的能力持怀疑态度,法院也需要观察大律师是否有当好法官的能力。因此,临时法官就产生了,即短期法官,就是大律师当上一两个月的法官,或者一年中做三四个月的临时法官。如此既解决了香港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又为法官序列储备了后续力量,将来法官有退休的,就可以从临时法官中选择合适的进行委任。
 
香港律师分工的明确,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香港社会各行各业,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业运转已经离不开两类律师的帮助。同时,香港法官从律师中来的传统保证了各级法院法官的质量,法官更容易理解律师的思路想法,也有利于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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