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香港与内地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运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桉件判决的安排》(《 相互运行判决安排》)。《相互运行判决安排》提供一个机制,让一方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如符合某些条件,可在另一方运行。
随着香港制定《内地判决 (交互强制运行 )条例》(第 597 章)及内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有关的司法解释,《相互运行判决安排》于2008年8月 1日起在两地实施。不过,《相互运行判决安排》只涵盖在商业合约中须支付款项的判决,并不包括家庭事宜。
香港现有的法律机制
(a) 根据 《婚姻诉讼条例》 (第 179 章 ),内地的离婚令可获承认,但如基于若干指定的理由,可被法庭拒绝承认,这些理由包括另一方配偶未接获有关法律程序的通知或未获得参与有关法律程序的机会 (第 179 章 第 6 1 条 )。
(b) 根 据 《赡养令 (交互强制运行 )条例》 (第 188 章 )所订立的机制,身处香港的人可向在指定交互运行国的其他人,或身处指定交互运行国的其他人可向在香港的人,追讨赡养费。该《条例》不适用于内地法院发出的赡养令,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在该 《条例》 指定的 “交互运行国 ”之列。
(c) 《关于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订有民事诉讼程序,旨在尽快把被不当迁移往或扣留于另一个缔约国家的儿童送还原居国家。有关程序藉《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 512 章 )在香港实施,但不适用于涉及内地的父母掳拐儿童桉件,因《公约》并不适用于内地。
至于内地是否承认由香港法院颁发的离婚令,据当局了解,现行的内地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内地法律亦没有特别就在内地强制运行于香港取得的赡养令及管养令的事宜作出规定。
(以上来自香港立法会《有关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运行婚姻判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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