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律师告诉你:香港离婚申请的条件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 11A 条规定,申请人必须依据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证明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1. 答辩人曾与人通奸,而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需注意的是,婚姻一方通奸作为申请离婚的理由,但并不影响财产的分配。离婚申请人需要向法庭举证,证明另一方与他人通奸,以及申请人认为不能在与另一方共同居住。例如,子女的验血报告,显示丈夫是非婚生子女的自然父亲。
2.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申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例如,答辩人经常对申请人或对其父母或子女施加身体或精神虐待,答辩人有酗酒或 吸毒恶习、经常不支付家用、经常离家、赌博等。
3. 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申请人与答辩人必须在申请前明确同意离婚(法律不承认默认)。分居行为可以是婚姻双方以实际分开居住的行动显示。夫妻双方虽仍居于同一屋,但如果互不履行夫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性行为),在法律上也可被视为分居。反之,即使双方居住于不同地方,但仍然履行夫妻的责任与义务,仍不算分居。
4. 婚姻双方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1A(2)(d)规定,无论答辩人反对与否,申请人亦无需获得答辩人的同意,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双方连续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可以直接向法庭申请离婚,而无须向法庭举证证明答辩人有任何不当事实。
5. 答辩人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遗弃申请人最少连续1年。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第11A(2)(e)规定, 申请人如能证明答辩人在紧接申请提出前,已遗弃申请人最少连续1年,可直接向法庭申请离婚。申请人需要向法庭证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的事实,以及答辩人没有合理或正当的理由与申请人永久分开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