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结婚的夫妻如果感情不和,须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请离婚,结婚双方或一方由于感情破碎无意再在一起生活,坚持离异的,经调解无效,香港法院受理后无异议后发出的是暂准离婚令。暂准离婚令只是说受理的双方的申请,并暂时对双方已作出离婚的决定采纳,出于担心双方一时不冷静作出的冒失举动,暂准离婚判令在发出六个星期约一个半月之后,双方不同意的离婚令收回。经过这个时间段双方认为考虑成熟还是持意离婚的,需向家事法庭申请将暂准离婚判令转为绝对判令(即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这样双方的感情生活彻底了结,在法律角度上再也不是夫妻关系。香港家事法庭出具的绝对离婚判令和内地的民事部门出具的离婚证的意思一样,但是香港的民事登记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出具的是单身证明,也就是说香港没有单独的离婚证存在。
香港暂准离婚令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