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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证遗嘱未生效的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019-08-07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

亲人之间争夺遗产甚至大打出手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近期,发生在广州的一场遗产争夺战,涉及人员众多,人物关系、案情错综复杂。男主人虽在生前立下遗嘱,表明房产归长女,股份归幼女,但在他去世后,妻子和五名子女还是因为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闹上公堂。最终,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产由五名子女和第三任妻子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
 

立下两份公证遗嘱

 
阿良生前有过三次婚姻,共生育五名子女。其中,阿良与第一任妻子生育女儿桃,与第二任妻子小月生育燕、茵、小新三名子女。2013年8月,阿良与第三任妻子阿英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琦。
 
阿良担心走后子女之间会发生争产纠纷,为此生前特立下遗嘱。2017年2月23日,阿良在公证处订立两份公证遗嘱,其中一份公证遗嘱记载:阿良去世后,房屋权益中属于阿良占有的份额全部留给阿良的女儿桃所有,但桃必须支付人民币陆拾万元给阿良治病,否则不能取得上述财产。另一份公证遗嘱记载:阿良所有的200股社区股由小琦继承。
 
2017年3月4日,阿良签署的《确认书》记载:桃继承涉案房屋的条件是在阿良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转入60万元作为阿良的治疗款项;如果阿良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只要桃在阿良死亡后半年内向该指定账户转入的款项达到60万元,即等同于达成继承涉案房屋所附的条件,桃可继承上述房屋。后经查明,桃向阿良指定账户中分三次转账,共计10万元。
 
阿良第三任妻子阿英则签署《放弃继承确认书》,确认提前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其依法可继承的部分将全部由桃继承,并签名、按下指印。阿英声称,放弃继承以桃在阿良死亡后半年内支付60万元至指定账户为对价。
 

法院:房产各占六分之一

 
2017年3月20日,阿良去世。此后,其妻子和子女还是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进而闹上公堂。2018年9月,阿良第三任妻子阿英和幼女小琦将阿良第二任妻子小月及阿良其余四名子女桃、燕、茵、小新全部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继承份额。
 
最终,这起争产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关于房产部分,由阿英、小琦以及桃、燕、茵、小新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此外,阿英以及燕、茵、小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各支付2万元给桃。
 

法官小课堂:

 
阿良生前明明立下了遗嘱,为何法院没有认定?对此,黄埔法院刑庭三级高级法官张庆国详细分析了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1.涉案房产为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阿良于2017年3月4日签署的《确认书》属于代书遗嘱,不能变更其于2017年2月23日立的公证遗嘱。根据该公证遗嘱的记载,长女桃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是支付阿良60万元医疗费,故该遗嘱系附条件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告桃共计仅转账10万元至阿良指定的账户,即支付60万元医疗费的条件未成就,为此,该公证遗嘱未生效,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谁有资格继承房产?
 
既然确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良的房产,那阿良的哪些亲属可以被列为继承人,有资格继承房产呢?
 
张庆国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鉴于阿良的父母均已死亡,故阿良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被告小月系阿良的前妻,并非阿良的法定继承人,故不应参与遗产分配。为此,阿英、桃、燕、茵、小新、小琦在法律上有资格继承阿良的遗产。
 
3.第三任妻子确认放弃继承房产,为何仍可参与房产分配?
 
从阿英签署的《放弃继承确认书》看,若阿英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则她对可继承份额不再享有处分权,无法在《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确认该份额由桃继承,故《放弃继承确认书》的真实含义是阿英并未放弃继承,而是将其可继承份额赠与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尚未变更为被告桃,说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再者,阿英在庭审中称,若桃未支付60万元则不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这说明阿英撤销了《放弃继承确认书》中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故阿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仍可在法定继承中参与遗产分配。
 
4.长女支付给父亲的10万元如何处理?
 
鉴于长女桃支付了10万元用于阿良治病及其丧葬事宜,根据公平原则,原告阿英作为扶养义务人,被告燕、茵、小新作为共同赡养义务人应共同承担扶养、赡养义务并补偿相应款项给桃。
 
但是,原告小琦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为此该10万元应由小琦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均摊,即六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涉案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除小琦以外的五位法定继承人各承担10万元的五分之一(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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