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8月18日,记者从
吉林省发改委获悉,我省放开“证明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以及《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调整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管理方式。
放开“证明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仅限定为“证明文书类公证收费”“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为切实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暂不调整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并按照取整舍零的原则予以规范。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下浮幅度不限。
公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规定名称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依法开具税务发票,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司法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