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浦江县公证处获悉,该处办理了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保管公证。
根据我省公检法司共同下发的相关通知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
前不久,陈某与家人在浦江县观光旅游期间,与人发生口角,在扭打中致人轻伤,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家人留在浦江处理此事。
由于事件本身并不严重,双方矛盾冲突不激烈,陈某又有主动赔偿意愿,经陈某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由于办案机关没有特定的接收赔偿保证金账户,因此保证金只能缴存到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
最终,陈某和办案机关选择浦江县公证处。在了解情况后,公证处组织人员学习了相关规定,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协调,迅速拟定公证方案,最终为当事人办理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保管公证,并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赔偿保证金由公证处保管,既为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金提供了保障和便利,又表达了被害人愿意承担责任、改过自新的心意,不但缓和、化解了社会矛盾,又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提高了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