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小张(某女)与小王(某男)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在恋爱期间,小王多次用小张的手机申请网络借款,借款人均为“小张”。 期间,为避免本人信用受损,小张多次为小王偿还借款,小王对此不胜感激,也多次口头表示一定会向小张偿还这些借款。 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 小张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小王沟通联系偿还借款,小王均承认借款一事,但表示目前无力偿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张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苦于没有借款的书面证据,来我处咨询后,经公证员详细解答,欲通过公证方式对其与小王关于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9月26日,小张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
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相关事宜。 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小张的个人身份进行了审核后,对手机号是否小张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 在确认小张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承办公证员与申请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小张严格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 1.公证机构摄像人员对申请人小张使用的手机外观进行拍照,并对小张操作手机的全过程进行摄像;
- 2.小张关闭手机后,再次使用本人专用的开机方式开机,并通过拨打公证员的电话号码、提交话费缴费记录对手机号码的专属性进行认证;
- 3.小张清空“手机相册”全部内容,保证手机相册清洁(智能手机自带截屏功能,截取的是手机的整个屏幕,截屏将自动保存在手机相册中。 由于截屏需要在法庭展示,所以截屏前需要清空手机相册里的照片);
- 4.小张退出微信后,重新使用密码登录,并通过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微信捆绑的银行卡对微信号的主体进行确认;
- 5.打开与小王的聊天记录,使用手机自带截屏功能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并保存至“本机相册”;
- 6.承办公证员通过USB接口对小张手机相册截屏内容进行打印、刻录光盘;
- 7.承办公证员对上述操作步骤如实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文字记录包括手机型号、微信账号、时间、刻录光盘的地点和使用的电脑等信息)。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 2.当事人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但微信证据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 且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 3.公证员在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手机号码的专属性进行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 确认申请人使用微信的身份,可通过捆绑微信的银行卡进行确认或申请向微信软件商腾讯公司进行协查。
- 4.公证书附件中所附的微信内容截屏照片等绝不能利用电脑软件进行任何的编辑、修改,截屏打印件要注意完整、顺序正确。
- 5.如果保全的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应注意将刻录的光盘放在公证处以备法院调取,绝不能将光盘附公证书。 刻录光盘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二、案例意义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又兼有收付款功能,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使用人通过软件进行交流信息、商谈业务等活动。
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 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 2.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 3.《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四、专有名词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