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大陆实行的公证制度是不同的,香港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是沿用英国的,香港文书办理律师公证,正是沿用了英国的律师公证制度。香港和大部分海外国家一样都是没有公证处这个说法的,公证事项是由具备资格的律师代为受理,一般会分布于各个律师行。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种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
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鉴定签名真伪,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并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香港文书送往大陆使用,是需要经过律师公证,此处并非国际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既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书,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专用转递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