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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敌不过“约定”

2012-06-22  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

  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施行,其中第七条有了关于房产的规定,多数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男方买房,由于这一规定,不少婚前未买房的女方觉得,一旦有变动,财产上就会出现“净身出户”等问题。由于新规对房产规定更加明确,记者从威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了解到,财产公证比去年同比下降20%,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却比去年同比上升了10%。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本报记者 李孟霏
财产公证成了夫妻感情地雷
近日,威海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孙某两年前,经介绍认识结婚。张某收入及财产颇丰,二人在婚后对财产进行了公证。正由于这一举动,孙某心中有疙瘩,婚后稍不顺心,便对张某大打出手。孙某担心离婚后会净身出户,经常向张某要钱,不给就打。张某无奈下,将孙某告上法庭。经法官多次调解,两人最终协议离婚。由于张某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孙某未分得一丝财产。
高区法院法官高爱华说,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划分夫妻双方财产,能起到一定保障作用,但不少人觉得有点“冷血”,而婚前财产公证也成了张某和孙某最终分手的一个导火索。
部分市民主动公证婚前财产
“在不少人意识中,婚前财产公证有可能导致婚姻出现裂痕,截至目前,威海市区共有80对夫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与去年相比,同比下降20%。”威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谭科长说。他介绍,婚前财产公证主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所有的一种证明方式。他说了这样一个例子:孙某是一私营企业老总,他还拥有两套房产。他的妻子李某结婚只陪嫁了一辆轿车。婚后,孙某与李某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公证书上对李某的企业以及房产做了证明,李某名下只有陪嫁的轿车,双方并未产生矛盾。
威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工作人员说:“过去咨询婚前财产公证的多是老年人,年轻人害怕伤害双方感情。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来咨询的老年人也就慢慢少了。”
夫妻财产约定也有法律效力
记者从公证管理科了解到,婚前财产公证渐渐“失宠”,而夫妻财产约定慢慢变“热”。今年以来,共有1200对夫妻做了“约定”,与去年同比上升了10%,夫妻中90%的约定是针对房产的。婚前财产公证和约定有啥不同?管理科工作人员说,“两者同属于公证范畴,但却是两个不同概念。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的明确划分,而财产约定协议却可以涉及到赠予和变更等夫妻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果双方约定后,再到公证处公证,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杨先生和毕小姐今年8月结婚,男方家里购买了婚房,装修费用却是由女方出资。结婚后,两人到公证处做了约定协议,双方约定,房子属于两人共同财产。公证员郭女士说“夫妻财产约定一经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她提醒婚姻当事人,选择财产约定要进行公证,公证能为当事人提供在目前立法状态下最佳的保障途径。
不少夫妻公证途中改为“约定”
24日上午,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大部分人都是有所耳闻,市民孙女士说,“公证就是划清楚各方之间的财产,分清各方的利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孙女士表示,并未听说过。
不少公证员说,他们经手的案例中,不少夫妻公证途中改成约定。于先生婚前由父母出资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于先生,李女士的父母则为其配了一辆轿车,行驶证上写的李女士的名字。婚后,两人为了避免可能会产生纠纷,相约做婚前财产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女方觉得自己所买汽车是消耗品,男方所买的房子会增值,夫妻二人本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来听说有“财产约定”。最终,二人在公证处约定,房子和车同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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