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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难点问题与未来展望

2019-10-15  来源:新浪财经  点击:

“第八届岭南论坛”于2019年10月12日在广州举行。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出席并以《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难点问题与未来展望》为题发表演讲。
 
以下为演讲实录:
 
肖璟翊: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是一个平台,是一个法律服务的平台,我用接下来的时间跟大家讲讲我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的看法。
 
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讲: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过程当中,专门提及法律合作的集中在两个地方,包括合作的问题以及深圳前海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示范基地作为一个平台的法律发展的任务。
 
光从文本来看,大家可能会觉得法律合作是一个很小的话题,实际上如果我们从粤港澳大湾区的特点以及总体的要求来看,这些法律上列出来的文字要求,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我们今年大会的指导单位是广东省发改委,今年我们研究院承接了广东省发改委以及南沙区发改局的课题,就是要研究内地和港澳规则的衔接,在研究的过程当中我们就会发现在那些貌似跟法律没有直接沾边的领域都绕不开法律的规则,最终都变成了“法律+”。究其原因就是粤港澳大湾区各个领域的合作都有一个法律边界,这个法律边界就是“一国两制”。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取得了什么成果?内地和香港的合作很早就开始了,80年代我们广东的检察院就跟香港的廉政公署建立了个案协查的合作,90年代开始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跟香港之间签订了包括送达、仲裁承认、执行、调取证据、仲裁的临时措施以及判决承认执行等7个安排。
 
这些是有关我们重要合作的一些梳理,从渊源来讲,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香港签署的,也包括广东省和港澳地区签署的,还有基于自贸区建设背景出来的文件,因为文件比较多,时间有限,如果我们感兴趣的话,大家可以上网去搜查一下。
 
在众多的合作领域当中,港澳的律师和内地的业务合作是主要的。73.1%的珠三角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和港澳的律师都有合作的经验,在26家珠三角律师事务所当中有25家与港澳的律师事务所有接触。
 
仲裁的合作包括了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作为大家共同承认的背景,在粤港澳之间又有了相关的司法安排,非常值得注意的就是仲裁过程当中的临时措施,也就是说香港跟最高法院,今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仲裁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大家有留意的话,10月8日上海海事法院就做出了第一宗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请求,对香港仲裁的案件当中提出的财产保全在内地所做的一个决定。
 
今天也有报道说这个安排影响非常重大,它生效不过才短短的8天,但受理的案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请求内地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已经有5宗案件。仲裁合作还体现在港澳人士可以用多种角色参与内地的仲裁机构的合作当中,同时我们粤港澳仲裁机构也有很多方面的合作。
 
调解界的合作,我们有一些机构之间的合作,也有港澳人士担任调解员的合作。公证方面的合作有比较典型的是委托公证人制度,内地的公证法和香港的公证法是不一样的,我们这里是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委托公证人制度很好地结合了香港的人才以及内地的程序的关系,是可以由香港的资深律师来通过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来处理在香港审查有关公证文书发往内地使用。
 
在这里重点向大家介绍在法律查明当中法律合作的问题,因为这个平台是我们蓝海中心创办的,这个平台成立的背景跟我们自贸区建设有关,因为当时提出前海要打造深港深度合作的区域,如何让香港人理解内地的法律,如何让内地孵化的企业走出去的时候可以了解到外面的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所以在深圳市有关方面支持下,我们成立了第三方非盈利的组织,这是法律合作上的创新。
 
我们中心因为提供的服务比较独特,就域外的法律怎么样去理解,怎么样提供咨询提供这样的一些服务,所以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后来也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我们的查明有立法应用,也有司法上的应用,也有行政改良方面的需求,更大的应用是企业走出去,因为企业走出去要了解域外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好合规的管理,所以我们在企业走出去方面也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域外法律查明希望通过国别法律信息库和专家库的形式提供服务,而这两个库的建设就是我们致力的方向。我们是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大型综合数据库建设的单位,这个数据库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和地区相关主要的商贸领域的法律,这个不是一个概况性的介绍,而是对它的重点法律进行了整理和翻译。
 
同时我们也是有自己研发的专家库,将我们查明的专家做了一个标签化的处理,对他们所在的国家和所处的领域以及他们擅长的方面以及他们有没有处理过中国的纠纷等等都做了标签化的处理,以便于我们可以非常精准找到我们所需要的专家。当然在专家当中,有不少来自于港澳地区,所以我们也认为我们在粤港澳法律合作当中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新的平台。
 
在大湾区法律合作过程当中,其实有不少难点的问题,首先我们是要在处理3个地区法律不一样的情况下,怎么做法律协同的问题。在“一国两制”底下,内地和港澳都是经济独立的实体,是3个独立的区域,约有3个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两个特别行政区是享有对经济贸易事物高度的 自治权,自行立法来进行规管,这是我们的基本法里规定的。但是另外一方面,广东省有9个城市并不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的,除非中央授权,没有独立的经贸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所以就可以预见在大湾区法律协同发展方面,它会呈现不同跟其他区域的融合,会呈现不同的面貌,也是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和挑战。
 
第二个是港澳和内地动员方式不一样的,我们研究院去香港有关部门调研,部门的领导也是非常实在,他反馈说在大湾区的宣传推广当中,我们香港政府是扮演着一个协助和支持的角色,要通过宣传让各界能够认同并且理解和投身大湾区建设。两地的功能和体制也是不一样的,香港来说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在很多方面有比较多的程序规定和权力限制。
 
第三是三地的文化不同,内地来说,近年来虽然法制观念有提升,但是我们风险防范意识还是不够强。蓝海有关的专家对近百位的企业进行违规调查,发现尽值调查方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占了融资项目的0.5%-1%,现在看来企业自己算的经济帐并没有把法律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计算在内。我们研究通关便利化的问题,两地对于这个问题看法也是不同的,香港非常注重个人隐私,对于人脸识别和个人信息采集等等是比较戒备的,而内地更乐于接受高科技带来的便利。
 
第四个,我想讲魔鬼在细节,在某一些创新的合作方式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完善,比如说我们粤港澳的联谊所是一个很不错的改革创新,但是新的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也发现有一些规则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比如说香港律师条例里面有规定律师必须要买执业保险,但是联谊所当中如果直接聘的香港律师,而这些律师提供的服务可能就不在执业保险的范围内,所以对于香港律师参与这些制度是有影响的。同样在澳门按照规定来说,联谊所要求参与的律师事务所是必须是法律人,但是澳门的律师事务所是不具有法律人的要求,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否要临时的规定都是我们要探索的。
 
解决的思路,我们觉得有几方面:
 
一是三地在CEPA基础上,要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现在我们看有很多领导很重视,会发布重要的文件,但是日常的沟通也要加强;
 
二是实体法的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统一实体法的问题不太可能也不太必要。因为我们是“一国两制”,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以及澳门的法律制度有它的独特性,我们大湾区和其他的湾区以及其他的区域经济发展有最大的不同也是在于这些制度的不一样,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则,而不是抹平真实的差异。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协助,就是破产的问题,现在最高院和香港律政司有很多司法安排已经达成,但是对于跨境破产的问题仍然在磋商当中,暂时还没有纳入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安排当中,会继续的加强。此外,对于软性的示范条例以及示范合同这些都是要考虑的。
 
未来的挑战,我们认为大湾区的发展机遇就是体现在国家之所需,港澳之所长。怎么理解国家的需要,怎么理解港澳的所长?应该加强对对方法律制度的了解,而且在法律的交流、教育、培训等等方面都能够更好的做好有关的准备。这里举一个例子讲,香港的所长,这里列了四个方面,一个是法律人才,一个是普通法传统,第三个是处理国际事务的经验,第四个是国际的认同。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讲最后的部分。
 
因为对于相关的发展,律政司以及律师会等等的团体他们都有自己的建议,我们蓝海也有自己的一些观察。首先从规则到实践,粤港澳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基础,各个领域都建立了合作。三地的法律服务业的规则对接相信将会是三地合作的重点。
 
以前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司法协助的安排,而在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方面,以前稍微是有一点保守,基于大湾区建设的契机,法律服务的对接,我相信是会比较好的一个发展。
 
同时,大家也可以注意到,9月12日,三地的法律部门召开了首次的联席会议,将来三地的日常交流会保持加强;第三个是在争议解决的问题,这个是法律合作将来一个比较重点的领域。第四个是积极探索以内地法律应用为场景,以港澳资源为助力的平台建设。第五个是应对相关的领域,我们要借鉴某个地区先进的经验,细化和研究他们的制度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们的制度是怎么样的,怎么样可以实现几方合作共赢。最后是新科技在促进三地法律合作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香港这边有一个eBRAM平台,包括我们的法律查明,也会在不断地应用科技方面的技术来提升三地合作。
 
感谢大家的耐心聆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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