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司法厅(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免去周绍维等八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京司文〔2019〕63号)、《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免去陈洪发等六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津司报〔2019〕1号)、《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周渊等21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晋司字〔2019〕49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免去李永财 赵全录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内司请〔2019〕3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9〕45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公证员尤振宇免职的请示》(沪司〔2019〕60号)、《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对沈宇明等九名公证员免职的请示》(沪司〔2019〕214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陈金明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19〕60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颜倩雨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赣司字〔2019〕39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徐立等53名公证员办理免职的请示》(鲁司字〔2019〕18号)、《关于提请免去李拴喜高玉明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9〕5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张炳斗等27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9〕68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莹等3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19〕87号)、《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免去王黄燕等40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鄂司法文〔2019〕45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王月蕾公证员提请予以免职的请示》(琼司请〔2019〕30号)、《海南省司法厅关于王万杰公证员提请予以免职的请示》(琼司请〔2019〕31号)、《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免去冯骏驰等六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川司法〔2019〕100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付玉波等八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10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白江平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1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李金虎等三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23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报请免去周绍波等十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19〕44号)、《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赵雄伟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陕司字〔2019〕37号)、《宁夏司法厅关于免去张金海等4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宁司发〔2019〕3号)、《新疆司法厅关于提请免去王玉凤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新司请〔2019〕2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210人公证员职务:
北京市 周绍维、郭梦达、马寅娜、别姗姗、周旸、宋明哲、武春兰、张瑜
天津市 陈洪发、傅强、夏红红、冯传信、张克楼、谢倩舒
山西省 周渊、赵建峰、吕贵明、阴为民、张延峰、张希军、崔瑞华、杨天梁、贺银祥、任敏华、范艳红、吕建军、王君、霍建娥、李明月、武文辉、刘宗广、陈清芬、靳成亮、毕保瑞
内蒙古自治区 赵全录
上海市 王静、彭传奇、尤振宇、沈宇明、吴喆、李晓艺、徐达旦、赵峥量、罗竞坚、浦烨彬、陆志昊、王晶
福建省 陈金明
江西省 颜倩雨
山东省 徐立、曲风路、李印、于芸浩、李燕、刘洪涛、张长凯、史玉芬、卢炳尚、焦谦、张磊、赵新印、刘钦华、王晓东、刘玉国、杜勐杰、孔伟、王承山、丰召辉、何锋、李砾萍、王晓静、王敬平、陈韶华、范本峰、张玮玮、刘建国、唐建群、胡庆龙、张欣欣、韩林臣、朱广斌、王汉、刘书通、姚红秀、刘辉、李志伟、杨晓玲、周敬、徐炳华、刘江厚、宋鹏飞、赵维东、雷晓晖、刘长兵、孙琪、孙利艳、王悦华、杨洪福、宋士祥、宋著玲、韩晓晓、吴欣
河南省 李拴喜、高玉明、李保东、杨金燕、赵猛、李金珠、李亚丹、宋菲菲、张俊英、贡伟、海纪弟、王国胜、李延伟、马海峰、李育、葛学斌、王在先、杨东兴、张庆芝、 李萌媛、公笑、鲍梅竹、柴学敏、张平、李志力、王胜、冯燕、徐征、王莹、吕艳艳、葛雪
湖北省 王黄燕、左绍辉、吴晓莉、李丽萍、杨慧凯、吕增萍、刘红荣、吴慧、刘玲、蔡荣、吴名莎、龚雯、施念、束家珍、杨世明、高建国、魏少军、简万胜、谈静、雷晓赐、黄昌雯、冯海燕、沙中心、张玲、李先亮、岳开松、张艳、易炜、胡继达 、易爱爱、张雯雯、李风华、谈群、马琳、敖芬、李智丹、姜丽、蔡梦玲、张润霞、林敏
海南省 王月蕾、王万杰
四川省 冯骏驰、曾金宝、桂芳圆、任娅、罗丽娟、游长军
云南省 付玉波、付溢、吕文清、张俊、李柏、魏木超、杨蕾、闫智平、白江平、李崇凯、李金虎、王志云、李晓娟、周绍波、张曦、周洪进、杨熙然、梁艳萍、林埜、阳川、杨辉、唐思莲、乔新胜
陕西省 赵雄伟
宁夏回族自治区 张金海、李建宁、李东良、杨荣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王玉凤
司法部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