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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司法解释让财产公证减少

2012-07-13  来源:法制网  点击:

今年淄博婚前财产公证遇冷。16日,记者从淄博市鲁中公证处了解到,截至目前,淄博市区仅有两对夫妻进行过财产公证。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鲁中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财产归属问题更加明确,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婚前财产公证人数。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以前进行财产公证的每年在10例左右,而且多数还是双方再婚的和财富差距比较大的,公证目的多是分清财产归属,而年轻人一般很少进行公证,除非父母购房后有硬性要求。

  工作人员通过公证处受理系统查询统计发现,今年进行财产公证的仅有两对夫妇,相比往年,公证数量出现了大幅降低的趋势。

 “这不但与新婚姻法的实施有关,也和人们思想观念有关。”公证处办公室孙主任说,公证数量减少,有三个原因,一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房子等重大财产问题进行规定,人们没必要再来公证;更多人是受传统观念影响,担心公证影响双方感情,不好意思来;还有部分人财产变换快,公证没多长时间就换了新物品,嫌麻烦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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