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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公证处发放首份手机号码使用权继承公证书

2019-11-12  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

房屋、地产、银行储蓄等可以继承,那作为虚拟财产的手机号码能否继承呢?记者昨日从晋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首次接到手机号码继承的公证申请,并于近日向申请人发放了首份手机号码继承公证书。
 

申请:首次接到手机号码继承公证请求

 
今年10月8日,20岁的晋江市民小鹏(化名)来到晋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窗口,请求对他父亲的手机号码进行遗产继承公证。据小鹏介绍,他的父亲6年前因病去世,此后他一直使用父亲生前的手机号码。这几年,无论是社交活动还是绑定各种资金往来业务,他都使用该手机号码,如果更换号码,将给他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今年9月份,小鹏到晋江某通信公司请求过户该号码,该公司告知他,除非公证机关出具相关公证,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无奈之下,他来到晋江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证窗口寻求帮助。
 
“这是晋江首次接到涉及手机号码继承的公证请求。”晋江公证处副主任陈晓荣说,虽然此前无章可循,但是本着为市民解决困难的宗旨,公证处受理了小鹏的申请。
 

焦点: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

 
“作为一份继承权公证,公证处首先要弄清楚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陈晓荣说,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的问题,在法律界争议已久。目前,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
 
在查阅大量法律资料后,公证员得出结论:首先,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公民对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其次,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又被公民合法拥有,个人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也明确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
 
之后,晋江市公证处公证员与通信公司取得联系,通信公司明确需要继承权公证。按规定,小鹏提供了该号码的《入网服务协议》以及相关身份证明。随后公证员征询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意见,他们均表示放弃,小鹏因此顺利获得了该《入网服务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的继承权,也可以去办理手机号码过户手续。随即,晋江市公证处向小鹏发放了公证书,这也是晋江市出具的首份涉及手机号码继承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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