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和内地之间各项经贸文化往来的日益深入,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经商、生活、学习和工作的现象也随之增加,这期间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纠纷,如果其本人不在内地或不方便本人办理法院诉讼时,就需要委托中国律师来办理。
因为香港居民持的是香港身份证或香港护照,香港官方出具的文件在中国大陆使用,是不被直接认可的,需要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手续之后,才可在内地有效使用。因此,香港人委托大陆律师在大陆打官司,相关授权委托是需要办理公证的。
香港个人委托公证的法律基础:
-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司法解释和不同法域之间相互达成的有关协议,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有以下特别规定:
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大陆地区的律师。但是,这并不排除有关当事人委托港澳台律师或者普通公民地以非律师身份代理在大陆的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允许受托人出庭代理诉讼。港澳、居民从香港、澳门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如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1、委托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 2、委托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香港个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