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南省湘潭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虚假诉讼查处中民事检察与刑事侦查协作配合的意见》,明确了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的具体流程,以及检察院需要查找或询问涉案人员时公安机关需提供协助等内容,为两家联手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协作依据。
《意见》的出台源于一起虚假公证案件。2014年5月15日,刘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为101天的借款协议,并补充约定:双方自愿对此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若刘某违约,该小贷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后,双方到湘乡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14年12月5日,该小贷公司向湘乡市公证处提出申请,称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时还本付息,公证处为其出具了执行证书。2015年9月11日,某小贷公司向湘乡市法院申请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执行期间,刘某及保证人等提出执行异议,称湘乡市公证处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对刘某等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无奈之下,刘某等人只好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湘潭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旋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发现,签下借款协议后,小贷公司要求刘某签署了一份《委托收款证明》,表明他“自愿”委托该公司将贷款打入一个叫谭某的账户,且声明:“贷款转入此账户即证明本人已收到贷款。”但谭某的账户实际上由某小贷公司所控制,这个谭某也与刘某及其保证人素不相识。刘某事实上并未拿到这笔300万元的贷款。该小贷公司涉嫌“套路贷”。
承办人还查明该案公证程序严重违法。湘乡市公证处公证员陈某到某小贷公司为该笔借款进行公证时,仅仅口头向刘某等人讲了公证的内容,就让他们在空白的公证文书和空白的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里面的内容全部是陈某回单位后再补齐的,甚至模仿签名,公证相关文书上的时间也被陈某擅自变更。
2018年底,湘潭市检察院以公证程序严重违法且公证事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为由向湘乡市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今年5月10日,湘乡市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裁定对相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不予执行。公安机关也已对该案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市司法局根据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对涉案公证员给予了停止执业等相关处理。
以该案的办理为契机,湘潭市检察院联合湘潭市司法局,于今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赋强公证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