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文书是将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后,供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委托公证事务自80年代初司法部委托八位香港律师开始,目前有324位实际进行委托公证事务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承担了出具所有送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件的业务。其业务范围涵盖了民商事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证明各类声明书(结婚、亲属关系、内地亲属来港、继承、收养、经济担保等)、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委托、赠与、受赠等)、证明法律事实(公司资料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一致、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涉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商贸关系的安排》的相关核证事务等。
1992年,司法部授权公司承办委托公证文书审核转递业务。公司要重点对公证文书是否符合办证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文书内容是否不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加章转递,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转递。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当事人均应提交由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效力。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委托公证文书与公司审核、加章转递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托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