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
重庆市公证处获悉,日前,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重庆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获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有人出于侥幸,“看准”空子,试图骗取公证书。疫情发生以来,重庆市公证处监审部陆续接到公证员反映,有申请人持虚假材料前来办理公证业务。
“这种情况以前也有,但最近频率比较高。”重庆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同一位公证员就经历了3起类似事件,均是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企图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刻意隐瞒自身婚姻状况,以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争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
记者了解到,办理公证时,公证员都会对公证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相关资质等,加强对其陈述和提交材料的审查,并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利用科技辅助手段进行核实。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的几起事件中,当他们问及当事人离婚协议内容、是否能够提供原件时,对方眼神和神态都表现出了躲闪和不自然。“其中一位当事人本已与我市某城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他们在线上相关联网系统查询时,发现了对方资质漏洞。”
“此类行为若得逞,会直接增加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造成金融机构或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并将严重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扰乱市场秩序。”重庆市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违法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假冒权利人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后,将严重影响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正常公证执业秩序。
为此,日前,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切实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其中,意见明确,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
- 1.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 2. 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向公证机构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
- 3. 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
- 4. 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 5.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份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6. 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7. 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
- 8.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