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草案第六编——继承编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自两会开幕以来,这一修改持续引起热议。
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看来,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更能保障遗嘱自由。这一观点得到了遗嘱专业界人士的认同。
但一名公证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中国目前仍缺乏有效的遗嘱检验制度,许多遗嘱真实性难以分辨。他认为,在法规修改的同时,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专家:公证遗嘱优先限制了遗嘱自由,修改条款符合历史潮流
从法条上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条款源于1985年继承法。该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据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介绍,1985年制定继承法时,立遗嘱的行为还不普遍,订立的遗嘱常有瑕疵,增加了很多纠纷,“所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是立法上的一种引导。”
但35年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最核心的问题是限制了遗嘱自由。”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告诉新京报记者,实践中,同一遗嘱人先后立下多份遗嘱的情况经常出现,以最近一份遗嘱为准是合理的。但如果前面的遗嘱经过公证,想要把它推翻,必须再去公证。“很多时候没有条件,甚至可能来不及。”
陈凯说,中华遗嘱库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比如公证遗嘱必须使用遗嘱人身份证等证件,但一些老人的证件由子女保管。这种情况下,老人想要通过公证修改遗嘱,没有证件就无法完成。
在最新版民法典草案中,第1142条明确了遗嘱的效力问题。其中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2014年第五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杨立新就参与其中。他认为,民法典草案对此条款的修改符合历史潮流。“现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在全世界都是罕见的。”
陈凯也认为,民法典草案更大程度地尊重了普通人的遗嘱自由,可以防止一些程序性规定对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限制。
公证员:可能会增加遗嘱辨别难度,配套检验制度应继续完善
对此,一名公证员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缺乏有效的遗嘱检验制度,许多遗嘱的真实程度难以分辨。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公证等形式保障遗嘱真实很有必要。
“如果公证遗嘱优先条款被删除,面对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实际处理起来会更难。” 上述公证员解释称,在他们日常处理的遗产继承纠纷中,很多子女质疑老人订立遗嘱时的状态是否正常,如是否神志清醒或自愿,进而质疑遗嘱的真实性。
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遗嘱效力的纠纷都是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的亲属、法院对此都很认同,它相当于一个兜底条款。“在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下,这类矛盾尚且不能避免,一旦取消,是否会因为缺乏标准而增加解决难度?这一点尚需检验。”
但在陈凯看来,此次民法典修改对公证界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他表示,随着专业遗嘱登记机构的发展,证明遗嘱效力的方式已不止公证一种。在遗嘱订立需求量大幅增加背景下,老百姓有更多选择是好事。同时,公证方式仍将是证明遗嘱效力的重要方式,公证行业也可借此机会提高服务能力,回应社会需求。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并不代表公证没用。经过公证或登记的遗嘱,证据效力依然比没有公证或登记的更强。”陈凯说。
上述公证员也表示,进一步保障公民遗嘱自由是大势所趋。他建议,在法规修改同时,国家应完善遗嘱检验等配套制度,与民法典形成呼应,防止因法规修改增加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