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公证案例让你了解错综复杂的遗产继承

2020-06-09  来源:海南凤凰公证处  点击:

  • 老王拿着已过世妻子名下的存单去银行取钱,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 小李出资购买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最近找到了买主,准备去房管过户,由于父亲已去世,被房管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 小齐接到丈夫生前工作单位的通知,让自己去提取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却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 老谢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小谢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老谢没有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所有继承人需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遇到这类问题时究竟该怎么去解决?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认识到的有什么不一样?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带您了解一下。
 

何为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误区:

 
案例1:一日,小王拿着父亲名下的存折,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据小王所说,小王的父亲已经去世三年了,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存折,发现存折中显示的交易时间就在前几天,询问小王后得知原来这钱是小王不小心把自己的钱存到了父亲的存折里,于是就拿不出来了。
 
案例2:老李的妻子刚过世没几个月,社保的工作人员通知他去银行领丧葬费、抚恤金,银行不予办理,于是老李找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3:老赵的丈夫老朱已于两年前过世,老赵夫妻婚后购置一房屋登记在老朱的名下,现在老赵想把整套房子通过继承权公证过户给他们唯一的儿子。
 
 

公证解读:

 
案例1、2中所谓的财产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因此均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但是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金融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帮助当事人取款。案例3中,房屋的一半产权是老朱的遗产,公证处只能办理老朱的遗产继承权公证,属于老赵的另一半产权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儿子。
 
[何谓遗产]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公证提醒:
 
当事人首先要明确所要申办的财产标的是否确系死者的遗产,以免浪费大量时间准备不必要的材料。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