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二维码

广西省南宁市桂南公证处驻兴宁法院司辅中心年度典型案例

2020-07-05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点击:

近年来,为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注重发挥特邀调解的功能。2019年6月13日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入驻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一年时间里,形成了颇具兴宁法院特色的“多元调解+速裁+公证”的诉调一体化工作模式,成效显著。现选取桂南公证处入驻兴宁法院一周年诉调有效衔接的五大经典案例。
 

一、继承权公证快速办理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当事人孙某拿着一堆材料来到兴宁法院,述说其父母因意外均已死亡,其要求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房子、车子等财产。孙某还有一个姐姐在内蒙古,但是其姐姐已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并向法院出示了其姐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窗口人员告知孙某,这种只有一个继承人的继承案件,可以通过入公证司辅中心解决。
 
调解经过及结果:中心接到孙某递交的材料,仔细查看材料并详细询问关于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相关问题,材料齐全,符合做继承权公证的要求。于是,当场给孙某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于四个工作日后向孙某出具了公证书。孙某大赞桂南司辅中心的办事效率以及认真负责热情的态度,只跑一趟就把一直烦扰在他心里的事情一次性办完了。
 
典型意义:有些继承案件,由于继承人只有一个,或者继承人中有些是放弃继承并且已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方便来不动产所在地办理,而当事人来到法院后就想在法院直接解决。对于这类案件,因为没有被告,只有原告一人,最便捷的处理方式就是通过公证来办理,而入驻法院的公证司法辅助中心能快速的当事人快速解决这一难题。
 

二、因疫情原因导致租金损失后成功调解减免租金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廖某是本案的原告也是承租方,李某是本案的被告也是出租方。由于疫情的影响,廖某承租李某的店铺经营的小生意做不下去了,只好倒闭。廖某和李某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均同意解除之前所签的《租赁合同》,但是在退还押金及店铺内装饰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廖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7日合同终止;2、判令被告应立即归还原告店铺租赁押金人民币壹万元整;3、判令店铺内不改变店铺原有结构的可移动可拆除设备(例如钢制阁楼、灯具等)归原告所有,原告在5个自然日内对上述设备进行拆除;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兴宁法院接收廖某的材料后,未正式立案前将材料移交给司辅中心,希望司辅中心能够进行诉前调解。拿到案件材料后,司辅中心认真研读材料,同时积极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随后打电话给原告,询问原告的调解方案,原告诉称被告至少要退一半押金给她,因为被告将大门紧锁,用实际行动解决了双方的租赁合同,同时被告要配合原告将之前预交给物业公司的物业费退还给原告。得到原告的反馈方案后,中心打电话给被告,将原告的方案告知被告,被告同意退还一半押金,但是店铺内的装饰归被告所有,原告不允许再拆除。中心将被告方案反馈给原告,同时也积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最终同意按照被告的方案进行调解。双方来到法院的司辅中心,当场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同时原告也决定不再向法院起诉,双方都满意而归。
 
典型意义:2020年突发的疫情不仅让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陷入困境,面对着数额巨大的租金和寥寥无几的顾客,很多个体工商户纷纷倒闭。对于不可抗拒的疫情,如何在这疫情中让承租方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又如何保障出租方的合理的权益,则需要在二者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都不至于损失太大。本案中,调解员积极的在承租方和出租方间寻求让双方权益都能得到一定保障的中间地带,最终双方当场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也不再向法院起诉。
 

三、交通事故纠纷及时促成赔付原告撤诉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李某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原告。2019年年初,李某在过红绿灯时被张某(事发时未满18周岁)急速行驶的电动车撞倒,造成李某多处受伤。交警出具责任书认定,张某付全责。李某受伤后住院两次,医药费花了上万元,也导致她两个月不能上班。期间李某和张某的父亲协商多次,被告却一直不愿意赔偿相关费用,无奈李某只好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法院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至中心,中心对这一案件高度重视。拿到案件后,中心公证员立即对案情展开分析,结合《2020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同类案件判例,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对于部分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的,也向原告说明。同时多次联系被告,向被告父亲阐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说明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后原告撤诉对于被告的未来的成长的有利性,被告父亲同意支付原告的各项费用。三天后被告父亲一次性将所有款项交到了原告李某手上,原告也当场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典型意义: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中,原告能及时拿到赔偿款项对原告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被害的一方在事件发生时,不仅要承担身体上的疼痛,还要承担追讨赔偿款带来的心里折磨。本案中,调解员对于原告的诉求中能得到支持的部分积极的和被告父亲沟通,对于不能得到支持的部分也详细的向原告阐明,最终达成双方都认可的一个赔偿数额。
 

四、及时提存价款避免合同违约的典型公证案例

 
案情简介:伍某与某镇政府签订了《某养殖延包合同书》,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伍某与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伍某作为承包方需向该镇政府支付2020年5月1日到2021年4月30日一年承包金,但是镇政府拒收上述承包金,伍某拿着判决书前往公证处寻求帮助。
 
处理经过及结果:公证员查看了判决书内容后,询问了申请人是否通知并催促该镇政府在合理的期限内领取承包金,了解到当事人已经进行通知并办理了邮寄送达公证,但是镇政府始终没有领取承包金。在确认了债权领受人的联系方式后,公证处为申请人办理了提存公证,将相应款项存于公证处专用提存账号中,并告知当事人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申请人称通过公证处的提存公证,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
 
典型意义:合同双方当事人,若付款期限届至,而收款义务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款项时,付款方为了避免因对方拒收款项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将款项提存至公证处。提存之日,即可视为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助法院开展诉讼保全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广西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集团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现场财产保全工作需要,兴宁法院邀请桂南公证处协助清点及现场见证查封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仓库施工材料一批。
 
调解经过及结果:中心收到兴宁法院发来的《协助保全函》后,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参与此次现场财产保全工作,对法院保全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见证。受指派的两名公证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于一同来到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被申请人公司仓库,参与现场财产保全工作。公证员以中立、客观的方式协助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清点及现场见证查封约383211.2千克爬架建筑工程施工材料一批,并于保全结束时,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公证人员处签名落款。
 
典型意义:公证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公证机构介入法院保全工作,公证机构以其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和社会公信力参与法院保全过程,可以有效保证保全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提升执行现场清点工作的效率,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公证机构的协助执行可对法院执行过程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提高社会对司法程序的认可度,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人的合法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使保全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观上述五大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桂南公证处和兴宁法院强强联手打造的“多元调解+速裁+公证”的诉调一体化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更便捷的服务,有效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良好氛围。
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为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文章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邮箱:info@gongzhenghk.com)
香港律师公证网微信咨询已正式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