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济南市司法局印发《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规定》《关于建立公证投诉约谈机制的实施办法》,联合市公证员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公证执业活动综合评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公证机构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证行业的监督管理。系列监管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济南市在实行公证规范化监管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初步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将对规范公证执业活动,促进公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关于开展公证执业活动综合评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由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员协会联合成立我市公证执业活动综合评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每年对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全面涵盖公证执业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将分值转化为相应星级。
《关于建立公证机构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施办法》确定公证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负第一责任,并明确实施第一责任人制度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责任追究方式。第一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证机构发展或公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将依法依规对其责任进行追究与处理。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规定》将投诉案件分为三个综合等级,并明确了不同等级案件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重大复杂、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业务投诉案件定为一级。对于一级业务投诉案件,由专班召集公证专家、律师、相关处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专案组共同研究,投诉处理结果经专案组集体审议后报专班组长审批,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业务投诉案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关于建立公证投诉约谈机制的实施办法》规定,成立约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办法规定机构年被投诉数量超过2件等六种情形下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实施办法还细化了约谈的程序及后续监督方式。实施办法旨在力求做到对公证机构常教育、常提醒、常监督,从而达到减少投诉、提高质量的目的。